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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诉讼费减免条件是什么

时间:2026.08.15 标签: 损害赔偿 人身侵权 阅读:802人
律师解析: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有困难,可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
免交诉讼费用的情况有: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无其他收入;因见义勇为或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自身权益受损,本人或近亲属请求赔偿补偿;其他确实需免交的情形。
减交诉讼费用的情形包括: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生活困难,正接受社会救济或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其他确实需减交的情形。减交比例不低于30%。
缓交诉讼费用的情况是: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海上、交通等事故受害人请求赔偿;正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其他确实需缓交的情形。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要在起诉或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还要有足以证明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案情回顾:

小胡因交通事故受伤,将肇事方诉至法院。但小胡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承担诉讼费用。他在起诉时向法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申请缓交诉讼费用。然而,法院在审核材料时,对小胡提交的经济困难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存疑,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小胡作为交通事故受害人请求赔偿,符合缓交诉讼费用的条件。他应在起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法院对小胡提交的经济困难证明材料真实性存疑,小胡需进一步补充或提供更有效的证明材料,以证明自己确有经济困难,符合缓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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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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