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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适用范围如何

时间:2026.08.20 标签: 损害赔偿 人身侵权 阅读:1235人
律师解析:
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有适用条件。它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并且标的额要符合法定标准,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要是标的额超过这个标准,但在二倍以下,当事人双方能约定适用该程序。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情形不少。像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身份关系清楚,仅给付数额、时间、方式有争议的赡养费抚育费扶养纠纷;责任明确,仅给付数额、时间、方式有争议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银行卡纠纷等。
但有些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比如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案件;涉外案件;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案件;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等。
如果当事人觉得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违反法律规定,可在开庭前向法院提异议。法院审查后,若异议成立,就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裁定转为普通程序;若异议不成立,就裁定驳回。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签订借款合同,小李向小朱借款,还款期限到后,小朱要求小李归还借款3万元。小李认可借款事实,但对于还款时间和方式与小朱产生争议。该借款纠纷标的额符合当地小额诉讼程序的法定标准。小朱向法院申请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小李认为不应适用,在开庭前向法院提出异议。

案情分析:

1、此案件属于借款合同纠纷,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且标的额符合法定标准,本可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但小李提出异议,主张不应适用。
2、法院需对小李的异议进行审查。若异议成立,案件将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裁定转为普通程序;若异议不成立,法院将裁定驳回小李的异议,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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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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