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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认定标准是什么

时间:2026.08.15 标签: 损害赔偿 产品质量 阅读:1405人
律师解析:
认定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要从多方面考量。
主体方面,该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个人和单位都能构成,只要从事销售行为就行。
客观方面,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销售者在产品里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用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五万元以上,就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掺杂、掺假”是在产品中加杂质或异物,让产品质量不符合规定,降低或失去应有性能。“以假充真”是用没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有该性能的产品。“以次充好”是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用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新产品。“不合格产品”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质量要求的产品。
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是故意的,即明知是假冒伪劣产品还销售,过失销售不构成此罪。
还有,没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达十五万元以上,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和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达十五万元以上,也按未遂处理。
如果遇到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情况,消费者可保存证据,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商家应合法经营,避免触碰法律红线。

案情回顾:

小朱经营一家商店,小胡向其供货。小朱在销售产品时,消费者小丽发现产品质量有问题并举报。经调查,小朱所售部分产品存在掺杂、掺假情况,以次充好现象明显。小朱称自己并不知晓产品为假冒伪劣产品,而执法人员发现其仓库还有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超十五万元。双方争议焦点在于小朱是否明知产品为假冒伪劣仍进行销售。

案情分析:

1、从主体上,小朱作为从事销售行为的个人,符合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主体要件。
2、客观方面,小朱销售的产品存在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情况,若销售金额达五万元以上则构成犯罪;同时其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已达十五万元以上,即使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也可能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3、主观方面是本案关键争议点,若能证明小朱明知是假冒伪劣产品而销售,则构成犯罪;若确为过失销售,则不构成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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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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