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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诈骗所写的欠条有没有效

时间:2026.08.14 标签: 债权债务 个人债务 阅读:975人
律师解析:
因诈骗所写的欠条可撤销,在被撤销前有效,被撤销后自始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方用欺诈手段,让对方违背真实意思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在诈骗情况下,被诈骗方写欠条并非出于真实意愿,意思表示不真实。
要是受欺诈方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行使撤销权,撤销权就消灭了,这时欠条继续有效,欠款人要按约定还款。要是受欺诈方在法定期间行使撤销权,经法院或仲裁机构判决撤销欠条后,欠条从成立时起就没法律约束力,欠款人不用按欠条还款。
要是发现自己因诈骗写下欠条,要及时收集证据,像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证人证言等,以此证明存在诈骗事实。然后在法定期间内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欠条。

案情回顾:

小朱以做生意资金周转为由向小胡借钱,小胡基于信任借给小朱一笔钱,小朱出具了欠条。事后小胡发现小朱根本没有将钱用于做生意,而是用于赌博,小胡认为自己受到了诈骗。小朱则认为欠条有效,小胡应按欠条履行还款义务,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小朱以欺诈手段使小胡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出具欠条,小胡作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若小胡在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经法院或仲裁机构判决撤销该欠条后,该欠条自成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小胡无需按照欠条履行还款责任。若小胡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此时欠条继续有效,小胡需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小胡应及时收集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证明诈骗事实,并在法定期间内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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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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