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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男方是否要求女方归还青春费

时间:2026.08.14 标签: 婚姻家庭 家庭暴力 阅读:853人
律师解析:
我国法律里没有“青春费”这个法定赔偿项目。所以离婚时男方要求女方归还青春费,因缺乏直接法律依据,通常法院不会支持。
婚姻是双方自愿结合的民事法律关系婚姻存续期间双方都付出了时间和精力,不能简单把一方的青春损失量化后让对方赔偿。
但要是离婚时有法定过错情形,像一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种赔偿是基于过错方侵权行为给无过错方造成的精神和物质损失,和“青春费”概念不同。
要是双方在离婚协议里就“青春费”达成一致,并且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背公序良俗,那这个约定有法律效力,一方能依据协议要求另一方履行。
总之,单纯以“青春费”为由要求对方归还,一般难获法律支持。不过有特殊约定或法定过错情形时,情况就不一样了。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结婚多年后决定离婚。小朱认为自己在婚姻中付出很多,青春流逝,要求小丽归还青春费。小丽则认为婚姻是双方共同付出,不同意支付。双方协商无果后,小朱将小丽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

1、在我国法律中并无“青春费”这一法定赔偿项目,小朱单纯以“青春费”为由要求小丽归还,缺乏直接法律依据,通常难以得到法院支持。因为婚姻是双方自愿结合的民事法律关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都付出了时间和精力,不能简单量化一方的青春损失并要求赔偿。
2、若小朱能证明小丽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法定过错情形,小朱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3、若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就“青春费”达成一致,且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那么小朱可依据协议要求小丽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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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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