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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十三种情形属于撤销之诉的情况

时间:2026.08.14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028人
律师解析:
撤销之诉常见的有债权人撤销权之诉和第三人撤销之诉。
先说债权人撤销权之诉。按照《民法典》,要是债务人用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履行期限,影响到债权人债权实现;又或者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且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这种情形,债权人就可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再看第三人撤销之诉。若有证据证明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部分或全部内容有误,损害到第三人的民事权益,第三人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民事权益受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提起诉讼。
需要注意的是,不存在“十三种情形”的固定说法。具体案件要依据实际情况和相关证据,结合法律规定来判断是否符合撤销之诉条件。遇到相关问题,建议收集好证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是小胡的债权人,小胡为逃避债务,将自己名下房产无偿转让给了小丽。小朱得知后,认为小胡的行为影响了自己债权的实现,向法院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另外,小静作为第三人,发现已生效的一份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了自己的民事权益,在知道权益受损后的五个月,向作出该调解书的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案情分析:

1、对于小朱提起的债权人撤销权之诉,根据《民法典》规定,债务人小胡无偿转让财产权益,影响了债权人小朱的债权实现,小朱有权请求法院撤销小胡的行为。
2、对于小静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小静有证据证明生效调解书内容错误且损害其民事权益,并且在知道权益受损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法院应受理其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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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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