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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胁迫和被欺骗的民事关系如何处理

时间:2026.08.08 标签: 损害赔偿 名誉毁谤 阅读:1367人
律师解析:
在民事法律关系里,受胁迫和受欺骗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明确处理办法。
先说受胁迫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方或第三人用胁迫手段,让对方违背真实意思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胁迫行为一般是以损害自然人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或者损害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相要挟。受胁迫方要在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再看受欺骗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若一方用欺诈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同样有权请求撤销。受欺诈方要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民事法律行为被撤销后,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要返还;不能返还或没必要返还的,要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要赔偿对方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如果遇到受胁迫或受欺骗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况,要及时收集证据,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受小胡胁迫,将自己的汽车低价卖给小胡。小胡以曝光小朱隐私为要挟,小朱无奈签订买卖合同。另外,小丽欺骗小静,称某批货物为进口优质产品,小静信以为真与之签订购买合同。后来小朱和小静分别得知自己在受胁迫和受欺骗情况下实施了民事法律行为,决定维护自身权益。

案情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小朱受胁迫签订的汽车买卖合同,小朱作为受胁迫方,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合同。小胡以曝光隐私要挟,属于胁迫行为。
2、小丽欺骗小静签订的货物购买合同,小静作为受欺诈方,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若合同被撤销,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小胡和小丽应返还从小朱和小静处取得的财产,若不能返还则折价补偿,有过错的小胡和小丽还应赔偿对方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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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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