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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款超过规定利息能否作为本金

时间:2026.08.07 标签: 债权债务 民间借贷 阅读:1074人
律师解析:
民间借款里,超过规定的利息不能直接当作本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结算前期借款本息后,把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开具债权凭证。要是前期利率没超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上的金额能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但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举个例子,前期借款利息超了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超出部分就不能算进后期本金。而且,借款期满后,借款人要支付的本息总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加上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算出的整个借款期的利息总和。要是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法院不会支持。
因此,处理利息计入本金的问题,得按照法律规定来,这样才能保障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向小胡借款,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小朱认为前期借款产生的利息都应计入后期借款本金,但小胡发现前期利率超过了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主张超出部分不应计入后期本金,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若前期利率未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本案中前期利率超四倍,超出部分不能计入后期本金。
2、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法院不予支持。所以小朱要求将超规定利息计入本金的请求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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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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