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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偿过程中抵押权能否优先受偿

时间:2026.08.05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015人
律师解析:
在破产清偿时,抵押权一般能优先受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有优先受偿特性。当债务人破产,对抵押物有抵押权的债权人,能就该抵押物变价款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受偿。因为设立抵押权就是为保障债权人债权实现,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行使抵押权优先获清偿。
但抵押权的优先受偿存在限制。在破产程序里,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优先于有担保债权清偿。债务人财产先得支付破产案件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等破产费用,还有因管理人或债务人请求对方履行双方未履行完合同产生的债务等共益债务。清偿完这些后,抵押权人才可就抵押物变价款优先受偿。
要是抵押物变价款不够清偿全部抵押债权,未受清偿部分会作为普通债权,和其他普通债权一起参与后续破产财产分配。建议债权人及时关注债务人的破产进展,确保自身抵押权有效行使,了解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情况,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许的公司因经营不善破产。小胡对该公司的一批设备享有抵押权。在破产清偿时,小胡认为自己应就设备变价款优先受偿。但破产管理人提出,要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小胡则认为自己的抵押权应无条件优先,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具有优先受偿特性,小胡对设备变价款本应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受偿。
2、然而,在破产程序中,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要优先于有担保的债权进行清偿。所以,应先支付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等破产费用,以及因管理人或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等共益债务。若设备变价款不足以清偿全部抵押债权,未受清偿部分将作为普通债权参与后续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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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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