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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侵权事件的必要条件是什么

时间:2026.07.23 标签: 损害赔偿 人身侵权 阅读:1110人
律师解析:
侵权事件的发生需满足这些必要条件。
行为要有违法性。侵权人做的事违反了法律规定,既可能是作为,像故意弄坏别人的财物;也可能是不作为,比如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没履行义务,让他人受了损失。
损害事实得存在。损害分财产损害人身损害。财产损害表现为财物损毁、数量减少;人身损害包括身体受伤、精神痛苦等。而且损害得是客观存在,还能被证明。
侵权行为和损害事实得有因果关系。只有损害是由侵权行为直接或间接造成的,侵权人才要担责。例如吃了有问题的食品身体不适,食品问题和身体不适就存在因果关系。
主观上要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侵权人明知行为会造成损害,还希望或放任结果发生;过失是侵权人本应预见行为可能导致损害,却因疏忽没预见,或者虽预见了但轻信能避免。不过,一些特殊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就是不管侵权人有无过错,只要造成损害后果,就得担责,像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情况。
如果遇到侵权事件,要及时收集证据,如行为违法的证据、损害事实的证据、因果关系的证据等。要是涉及主观过错方面难以判断的情况,可咨询专业律师,根据具体情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胡在商场购物时,商场的扶手电梯突发故障,导致小胡摔倒受伤。小胡认为商场作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未履行该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商场则称故障是突发且不可预见的,自己没有过错,不应担责。小胡因受伤产生了医疗费用财产损失,以及精神上的痛苦。

案情分析:

1、商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其作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未保障扶手电梯正常运行,属于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2、小胡存在损害事实,有身体伤害以及医疗费用等财产损害和精神痛苦。
3、商场扶手电梯故障与小胡摔倒受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电梯故障直接导致小胡摔倒。
4、商场存在主观过错,其应预见扶手电梯可能出现故障并提前做好维护等工作,却因疏忽大意未预见,属于过失。因此商场应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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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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