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选解答 > 贪污受贿辩护精选解答 > 受贿罪犯罪客观方面是怎样的

受贿罪犯罪客观方面是怎样的

时间:2026.07.19 标签: 刑事辩护 贪污受贿辩护 阅读:1093人
律师解析:
受贿罪在客观上有两种行为表现。一是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二是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利。
“利用职务便利”,就是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主管、负责或承办公共事务的权力及便利条件。
“索取他人财物”也就是索贿,是指公务活动里主动向别人要财物。索贿不需要“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个条件,只要利用职务便利索贿,就构成受贿罪。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行贿人主动行贿时,行为人非法收下财物,还承诺、着手或已经在公务中为行贿人谋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包含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具备其中一个阶段就算满足要件。而且,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是否实现,都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另外,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规定收受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按受贿处理。还有,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身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同样构成受贿罪。大家要遵守法律,避免陷入受贿风险。

案情回顾:

小朱是国家工作人员,负责某项目审批工作。小胡为让自己的项目顺利通过审批,主动找到小朱并送上财物,小朱收下财物后承诺会帮忙。之后小朱利用职务便利为小胡的项目审批开了绿灯。另外,小许在与小朱的经济往来中,给小朱回扣,小朱将回扣归为己有。小何通过小朱的职权便利,让小朱请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小朱收受了小何的财物。

案情分析:

1、小朱非法收受小胡财物并承诺为其谋取利益,符合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情形,构成受贿罪。
2、小朱收受小许回扣归个人所有,违反国家规定,以受贿论处。
3、小朱利用职权便利,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小何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财物,同样构成受贿罪。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南宁刑事辩护陈俊全律师 已认证
5.0分 服务1678 执业9
专长:

刑事辩护

优势:

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

律所:

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荣誉:

律图第三届年度律师评选颁发的“魅力先蜂”等 1项荣誉

电话:

13481029572

律师简介:陈俊全律师(男),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第六届南宁市律师协会公益委员会委员,法学本科毕业,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务经验。 2015年7月起进入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工作至今,从事律师工作8年,执业以来,陈俊全律师专注于解决公司法律事务、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等领域案件,常年担任大型国有企业及民营企业法律顾问,并成功为多起涉黑涉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等案件的嫌疑人做出不起诉、罪轻的辩护,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执业以来一直秉承着“敬业、勤勉、高效”的服务理念,立志于为客户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

更多>
陈俊全律师,已执业9年,执业地区为广西南宁,认证执业律所是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擅长刑事辩护等领域案件,支持在线咨询或电话咨询:13481029572,经过平台多重严格审核,官方实名认证通过,已获得平台特别推荐!
在线咨询此律师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