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代位继承人死亡后,其子女能否代位继承要分情况来看。
先说说被
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这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
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这是第一层次的代位继承。要是这个代位继承人去世了,其子女能进行
转继承。简单讲,转继承就是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
遗产分割前,还没实际拿到遗产就去世或被
宣告死亡,那他应
继承的份额就由他的
法定继承人来继承。不过,要是第一层次的代位继承人丧失了
继承权,其晚辈直系血亲就不能代位继承了。
再看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此时由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但如果这个代位继承人死亡,其子女通常不能再代位继承。因为《
民法典》规定的兄弟姐妹子女代位继承是特定情况,没说能再往下代位。
所以,第一层次代位继承人死亡,其子女能转继承;兄弟姐妹子女作为代位继承人死亡,其子女一般不能再代位继承。不过具体还得结合实际案件判断。
案情回顾:小朱去世后留有一笔遗产。小朱的儿子小胡先于小朱死亡,小胡的儿子小李本可代位继承小朱的遗产。然而小李在小朱去世后、遗产分割前也去世了,小李的子女要求继承小朱的遗产。同时,小朱的妹妹小许先于小朱死亡,小许的女儿小丽代位继承小朱的遗产,但小丽去世后,小丽的子女也要求代位继承。
案情分析:1、小胡作为小朱的子女先于小朱死亡,小李代位继承小朱遗产,小李在遗产分割前死亡,其子女可进行转继承,因为符合转继承的条件,即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应继承份额转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2、小许是小朱的兄弟姐妹,小丽作为小许的子女代位继承小朱的遗产,小丽死亡后,其子女通常不能再代位继承,因为《民法典》规定的兄弟姐妹子女代位继承是特定情形下的代位,未规定可以再向下代位。具体还需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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