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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与债权人互抵债务吗

时间:2026.07.18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223人
律师解析:
破产企业和债权人在特定情况下能相互抵销债务。依据《企业破产法》,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有债务的,可向管理人提出抵销。这么规定是为了简化破产程序,公平保障债权人权益。
不过,有几种情况不能抵销。比如,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拿到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债权人明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有破产申请情况,还对债务人负担债务(但因法律规定或破产申请一年前的原因负担债务的除外);债务人的债务人明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有破产申请情况,还对债务人取得债权(但因法律规定或破产申请一年前的原因取得债权的除外)。
要是符合抵销条件,债权人要向管理人提出抵销主张。管理人审查后认为符合规定,就会进行抵销。如果管理人对抵销主张有异议,要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内,或者自收到主张债务抵销通知之日起的规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情回顾:

小许的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小胡是该企业的债权人。小胡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小许企业负有债务,他向管理人主张债务抵销。然而管理人发现,小胡在已知小许企业有破产申请事实后,又对其负担了一笔债务。小胡称这是因法律规定而负担的债务,双方就能否抵销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企业破产法》,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向管理人主张抵销,目的是简化破产程序、公平保护债权人利益。
2、但存在不得抵销情形,若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破产申请事实而对其负担债务,一般不得抵销,除非是因法律规定或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本案中需审查小胡所说的因法律规定负担债务是否属实,若属实则可抵销,不属实则不得抵销。若管理人对抵销主张有异议,应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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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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