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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买机构资料再卖是否侵权

时间:2026.07.13 标签: 知识产权 著作权 阅读:1226人
律师解析:
买了机构资料后,没得到授权就拿去卖,这可是侵权行为。机构做的资料,人家是有著作权知识产权的,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人对作品有复制权和发行权
复制权就是说,著作权人能决定让不让别人用印刷、复印这些办法,把作品做成一份或者多份。发行权就是著作权人能决定要不要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你没经过机构同意,把买的资料拿去卖,这就是擅自复制、发行作品,侵犯了机构的复制权和发行权。
要是机构追究起来,你可能得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这些民事责任赔偿的数额,会按照机构实际损失或者你违法所得来算;要是这俩都不好算,就参照权利使用费来赔。要是情节严重,你还可能会被行政处罚,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啊,千万别干这种侵权的事儿,不然麻烦可不小。

案情回顾:

小朱从某机构购买了学习资料,在未获得机构授权的情况下,小朱将这些资料进行复印并在网络上售卖。机构发现后,认为小朱的行为侵犯了其对资料享有的知识产权,要求小朱承担相应责任,但小朱认为自己只是售卖购买来的资料,不构成侵权,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机构对其制作的资料享有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拥有复制权和发行权。小朱未经许可将资料复印并售卖,属于擅自复制并发行作品的行为,侵犯了机构的复制权和发行权。
2、若机构追究,小朱需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赔偿数额按机构实际损失或小朱违法所得确定,难以计算时参照权利使用费赔偿。情节严重的,小朱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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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胜言主任律师

天津胜硕律师事务所

王胜言律师,法律硕士,天津胜硕律师事务所主任,位于滨海新区塘沽。王胜言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和四川大学,获法律硕士学位。 王胜言律师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天津律师协会会员,王胜言律师系中国法学会会员,天津电视台《都市报道60分》特邀嘉宾律师,曾荣获天津市滨海新区律师行业“优秀中共党员”称号。 2008年通过司法考试,自执业以来,王胜言律师一直从事专职律师工作,主要擅长办理的案件包括刑事辩护、民商纠纷案件、婚姻家庭和其他案件等,已经成功办理的案件超过上千件,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维护了众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获赠锦旗数十面,赢得了良好的执业口碑。 凭借多年办理诉讼案件的经验,王胜言主任律师组建了企业法律顾问团队,并在行业内率先使用先进的法律大数据智能操作系统,保证服务质量。王胜言律师组建的法律顾问团队至今已经为50余家企业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帮助企业降低了管理成本,挽回或减少了经济损失,为企业的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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