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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其他严重情形有哪些

时间:2026.07.09 标签: 知识产权 商标 阅读:1353人
律师解析: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种商品或服务上用与其相同的商标,出现这些情况就属于“其他严重情节”。一是非法经营额超3万或者违法所得超2万;二是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额超2万或者违法所得超1万;三是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况。
这里的“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侵犯知识产权时,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按实际售价算,没销售的按标价或已查清的实际销售均价算,没标价或查不清的,按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算。
如果假冒注册商标达到“其他严重情节”,就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还会并处罚金或者单处罚金。大家要注意,在经营活动中一定不要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权,否则会面临法律的制裁。要是对这方面还有疑问,可以进一步咨询专业人士。

案情回顾:

小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其销售侵权产品所得违法收入达二万五千元,另有部分未销售侵权产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介入调查,小胡认为自己部分产品未销售,不应定为犯罪;而执法人员认为其违法所得已达司法解释规定标准,构成犯罪。

案情分析:

1、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属于“其他严重情节”。小胡违法所得达二万五千元,满足此条件。
2、“非法经营数额”中已销售侵权产品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违法所得,小胡已售侵权产品所得达二万五千元,达到了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标准,所以小胡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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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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