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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善意取得如何认定

时间:2026.07.08 标签: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保护 阅读:1316人
律师解析:
知识产权交易里,很多人会担心自己买到的知识产权不合法。这里就涉及到知识产权善意取得的问题。
要构成知识产权善意取得,得同时满足几个条件。首先是主体条件,让与人得是无权处分人,受让人得是善意的。善意就是指受让人不知道让与人没有处分权,这要综合交易场所、价格、让与人状况等因素判断。要是受让人本应知道但因重大过失没发现让与人无处分权,那就不算善意。
其次是客体条件,必须是依法能转让的知识产权。像著作权里的人身权部分不能转让,就不能适用善意取得。
再者是行为条件,让与人和受让人之间要有交易行为,而且得是有偿的。无偿取得不符合善意取得制度目的,不能用。
最后是程序条件,知识产权转让得依法完成公示程序。比如商标权转让要向商标局办手续,专利权转让要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完成法定公示,受让人才取得相应知识产权。
只有这些条件都满足,才能认定构成知识产权善意取得。这时原权利人不能要求受让人返还知识产权,但可以向无权处分人请求赔偿损失。大家在交易知识产权时,一定要多留意这些条件,避免踩坑。

案情回顾:

小胡拥有一项可转让的专利权。小许未经授权将该专利权转让给小朱。小朱在受让时,不知小许无处分权,交易在正规场所进行且价格合理。双方达成有偿交易,然而小朱未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小胡发现后,要求小朱返还专利权,小朱认为自己构成善意取得,拒绝返还。

案情分析:

1、主体上,让与人小许为无权处分人,受让人小朱不知小许无处分权,综合交易场所和价格等因素,小朱可认定为善意,符合主体要求。
2、客体方面,该专利权依法可以转让,满足客体条件。
3、行为上,小许与小朱之间存在有偿交易行为,符合行为要件。
4、程序上,小朱未依法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未完成法定公示,不满足程序要求。因此,小朱不构成知识产权善意取得,小胡有权要求其返还专利权,小胡可向小许请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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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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