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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与挪用资金罪主体是哪些人

时间:2026.06.21 标签: 刑事辩护 职务侵占辩护 阅读:1164人
律师解析:
在日常工作中,大家可能会遇到一些和职务相关的法律问题,比如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这两个罪名的主体都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包括在单位从事管理或劳务工作的人员,像董事监事、经理和普通职工等。而挪用资金罪的主体也是单位工作人员,是那些利用职务便利,经手、管理单位资金的人。比如公司会计私自挪用资金供个人使用,就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如果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相关行为,就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而是构成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
大家在工作中一定要清楚这些法律界限,避免因为不了解而触犯法律。要是遇到复杂情况拿不准,最好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案情回顾:

小朱是一家公司的会计,负责管理公司资金。他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的一笔资金挪作个人使用。公司发现资金短缺后,对小朱展开调查。小朱认为自己只是暂时借用资金,不构成犯罪。而公司则认为小朱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

案情分析:

1、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且非国家工作人员,小朱作为公司会计,符合该主体要件。
2、小朱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资金挪作个人使用,符合挪用资金罪中利用职务便利经手、管理单位资金并实施挪用行为的特征。所以,小朱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其认为只是暂时借用不构成犯罪的观点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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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建设工程纠纷温兆阳律师 已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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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兆阳律师,已执业4年,执业地区为宁夏吴忠,认证执业律所是宁夏方和圆(盐池)律师事务所,擅长建设工程纠纷、医疗纠纷、刑事辩护等领域案件,支持在线咨询或电话咨询:15296999680,经过平台多重严格审核,官方实名认证通过,已获得平台特别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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