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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如何量刑

时间:2026.06.16 标签: 刑事辩护 公司犯罪辩护 阅读:897人
律师解析:
1.单位变相吸存公众存款,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犯罪数额和情节。
2.数额较大情形:吸存数额100万以上,或对象150人以上,或致存款人直接损失50万以上。单位判罚金,主管和责任人处三年以下徒刑拘役,可并或单处罚金。
3.数额巨大情形:吸存数额500万以上,或对象500人以上,或致存款人直接损失250万以上,处三年到十年徒刑并处罚金。
4.数额特别巨大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徒刑并处罚金。

案情回顾:

小朱所在单位以项目投资为由,通过宣传吸引大量公众存款。经统计,该单位吸收公众存款对象达200人,吸收金额总计150万元,给部分存款人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部分员工认为单位只是正常融资,不构成犯罪,而监管部门认定单位行为属于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相关法律,单位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该单位吸收公众存款对象达200人,超过了150人标准,吸收金额150万元也超过了100万元标准,已达到数额较大的情形。
2、鉴于此,该单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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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刑事辩护陈晓伟律师 已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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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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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已执业17年,执业地区为北京朝阳区,认证执业律所是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擅长刑事辩护等领域案件,支持在线咨询或电话咨询:13718173119,经过平台多重严格审核,官方实名认证通过,已获得平台特别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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