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要约是想和他人
签合同的意思表达。
2.要约对要约人有效力,即形式拘束力。要约生效后,要约人不能随意撤销或更改要约,保护受要约人信赖。但符合法定条件时
可撤销。
3.对受要约人也有效力,即实质拘束力或承诺适格。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有承诺资格,承诺符合要求合同即成立。受要约人无必须承诺义务,不承诺一般不用通知,法律或习惯要求的除外。
案情回顾:小朱向小李发出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提出了具体的交易条件。小李收到要约后,考虑是否作出承诺。期间,小朱因自身原因想撤销要约,但小李认为小朱不能随意撤销。小朱则觉得自己有权利撤销。双方就要约能否撤销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要约生效后具有形式拘束力和实质拘束力。对要约人小朱而言,要约生效后一般不得随意撤销或变更要约,目的是保护受要约人小李的合理信赖。不过若符合法定条件,小朱可依法撤销要约。
2、对受要约人小李来说,要约生效后其取得承诺资格。小李一旦作出承诺且符合要求,合同即成立。但小李没有必须承诺的义务,若不承诺,通常无需通知小朱,除非依法律规定或交易习惯需通知。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