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生产、销售
伪劣产品金额达65万,生产者、销售者有掺杂掺假、以假充真等行为,销售金额50万至200万,会处7年以上
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
罚金。
2.此罪是选择性
罪名,只生产定生产伪劣产品罪,只销售定
销售伪劣产品罪,既生产又销售定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不
数罪并罚。
3.司法
量刑会综合
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后果等因素。
案情回顾:小朱从事产品生产销售工作,在生产过程中,他在产品里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之后将这些伪劣产品进行销售,销售金额达到了65万。执法部门在接到举报后展开调查,查明了小朱的
犯罪事实。小朱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但对于定罪和量刑存在争议,他认为不应将生产和销售行为合并定罪。
案情分析:1、根据相关法律,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
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
满二百万元的,应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小朱销售金额为65万,符合此
量刑标准。
2、此罪是选择性罪名,小朱既实施了生产行为又实施了销售行为,应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不数罪并罚。司法实践中,具体量刑会综合考虑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是否造成严重后果等因素,后续法院会结合小朱实际情况进行判决。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