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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企业可不可以转让自身的债权

时间:2026.06.04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239人
律师解析:
1.债权企业能转让自身债权。法律规定,债权人可将全部或部分债权转给第三人,但有条件限制,像依债权性质、当事人约定、法律规定不能转让的,就不行。
2.能转让的债权,转让时债权人要通知债务人,没通知则对债务人无效。且转让通知一般不能撤销,经受让方同意的除外。
3.债权转让后,受让方获得相关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的除外。债务人收到通知后,能向受让方主张对原债权人的抗辩。

案情回顾:

小朱对小李享有一笔债权。小朱打算将该债权转让给小胡,小李得知后认为,他和小朱曾私下约定此债权不得转让。但小朱称该约定并无书面协议不算数,坚持转让。小朱未通知小李就完成了债权转让手续,小胡随后要求小李还款,小李以未接到通知为由拒绝。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存在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情形时债权不能转让。虽小李和小朱的约定无书面协议,但这仍可能影响债权转让的有效性。
2、债权人转让债权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小朱未通知小李,所以此转让对小李暂不生效,小李有权拒绝小胡的还款要求。若小朱后续通知小李,且债权不存在其他不得转让情形,小胡可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小李对小朱的抗辩也可向小胡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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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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