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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生效的债权是否可进行转让

时间:2026.06.04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404人
律师解析:
1.法院判决生效的债权能转让,因其本质是债权,满足转让基本条件。
2.转让时要通知债务人,否则对其不生效。
3.债权须具可转让性,依性质、约定或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则不行。
4.债权转让时,从权利原则上一同转让,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抗辩可向新债权人主张。
5.债务人知晓转让后,向新债权人履行义务。
6.以合同转让债权,要遵守民事法律行为规定。

案情回顾:

小朱持有法院判决生效的对小李的债权。小朱将该债权转让给小胡,未通知小李。后小胡要求小李向其履行债务,小李以未收到债权转让通知为由拒绝。小朱认为债权已转让,小李应向小胡履行;小李则觉得未接到通知,转让对自己不发生效力,仍应向小朱履行。

案情分析:

1、法院判决生效的债权本质属于债权范畴,符合债权转让基本条件,但债权人转让债权时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本案中小朱转让债权未通知小李,所以转让对小李不发生效力,小李拒绝向小胡履行有法律依据。
2、转让的债权需具有可转让性,若根据债权性质、当时约定或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则不能转让。本案未提及该债权存在不可转让情形,默认具有可转让性。
3、债权转让时从权利原则上一并转让,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向受让人主张。若后续小朱通知了小李债权转让事宜,小李已知后需向新债权人小胡履行义务,且小李对小朱的抗辩可向小胡主张。同时,小朱与小胡通过合同转让债权,应遵守民事法律行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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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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