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证明未参与共同经营,可从以下方面入手:
1.文件资料:查看公司会议记录、决策文件,无自己参与讨论决策的记载可作
证据。
2.工作记录:考勤记录显示未在经营场所出勤,工作分配表无经营任务安排。
3.
证人证言:公司员工、合作伙伴证明未参与日常管理,有一定证明力。
4.资金往来:无经营相关资金投入、支取记录可辅助证明。
5.通讯记录:未就经营事务频繁交流,可作佐证。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共同成立了一家公司。后来因
公司债务问题,小李要求小朱承担共同经营产生的
债务,但小朱认为自己并未参与公司共同经营,不应承担该债务。小朱为证明自己主张,收集了公司会议记录,其中无自己参与讨论、决策的记载;考勤记录显示自己未在经营场所出勤;还找了公司员工作证证明自己未参与日常经营管理;同时提供了无经营相关资金往来记录以及未就经营事务频繁沟通的通讯记录。
案情分析:1、小朱收集的公司会议记录中没有其参与讨论、决策的记载,依据证据规则,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证明小朱未参与公司经营决策。
2、考勤记录显示小朱未在经营场所出勤,工作分配表中也无经营相关任务安排,能表明小朱未实际参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
3、公司员工的证人证言,进一步佐证了小朱未参与日常经营管理。
4、资金往来记录无经营相关的投入、支取,通讯记录也未显示其就经营事务频繁沟通,这些证据相互结合,共同辅助证明小朱未参与公司共同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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