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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界定共同贪污犯罪

时间:2026.05.15 标签: 刑事辩护 贪污受贿辩护 阅读:1107人
律师解析:
两人或两人以上一起故意搞贪污,这就是共同贪污犯罪。怎么界定这种犯罪,下面几个方面可得注意。
从主体上看,共同贪污犯罪的主体有点特殊。得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是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勾结起来一起贪污。像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里干公务的人,都算国家工作人员。
主观上,参与的人都得有共同贪污的故意。就是大家都清楚自己在和别人配合着贪污,对贪污的结果要么盼着发生、要么无所谓。而且他们之间得有交流,对犯罪目标有一致的认识。
客观方面,大家得有共同的贪污行动。这些行动表现为在贪污过程中互相配合、互相帮忙,一起完成贪污。可以是分工合作,比如有人利用职务弄来公共财物,有人负责把财物转移、藏起来;也可以是大家一起直接去贪污。
在司法实践里,对于共同贪污犯罪,会根据每个人在犯罪里起的作用和地位,区分主犯从犯胁从犯,然后分别量刑定罪。要是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勾结着贪污,就会按贪污罪的共犯来处理。大家可千万别干这违法的事。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许均为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二人共谋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共财物。小朱负责利用自己的职权获取财物,小许则负责将财物转移隐匿。后二人的贪污行为被发现,对于他们是否构成共同贪污犯罪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主体方面,小朱和小许均为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符合共同贪污犯罪特殊主体的要求。
2、主观方面,二人共谋实施贪污行为,表明他们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与对方配合共同实施贪污犯罪,并且对贪污结果持希望态度,存在意思联络和共同的犯罪目标。
3、客观方面,小朱负责获取财物,小许负责转移隐匿财物,相互配合、协作,共同完成了贪污行为。因此,小朱和小许构成共同贪污犯罪,应根据他们在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分别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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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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