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程序里,
当事人怎么确定是大家常关心的问题。下面就不同情形为大家介绍。
首先,确定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有个基本原则,谁上诉谁就是上诉人,对上诉请求有意见的就是被上诉人。要是
一审的原告和被告都上诉了,那他俩就都是上诉人,还互为被上诉人。
在必要共同
诉讼中,部分共同诉讼人上诉的情况比较复杂。如果上诉只涉及和对方当事
人的权利义务分担,不影响其他共同诉讼人,那对方当事人就是被上诉人,没上诉的同一方按原审地位列。要是只对共同诉讼人之间的
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没上诉的同一方就是被上诉人,对方按原审地位列。要是对双方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承担都有意见,没上诉的其他人就都是被上诉人。
普通共同诉讼中,因为共同诉讼人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所以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人没影响,大家各自以自己名义上诉或被上诉,相互之间不是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关系。
代表人诉讼分两种情况。人数确定的,推选的代表人上诉或被上诉,效力及于所代表的当事人;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上诉或被上诉,得经过被代表当事人同意,效力才及于他们。大家遇到具体问题,拿不准的话,可以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与小胡因
合同纠纷诉至法院,
一审判决后,小朱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小朱认为判决对自己与小胡之间的权利义务分担不合理,小李则认为判决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问题也提起上诉。同时,这是一起必要共同诉讼案件。
案情分析:1、根据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确定的基本原则,小朱和小李均上诉,所以小朱和小李均为上诉人,且互为被上诉人。
2、由于是必要共同诉讼,小朱的上诉仅对与对方当事人小胡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小胡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小李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小李的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未上诉的小朱为被上诉人,小胡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综合来看,小朱和小李互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小胡为被上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