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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致死可用什么罪名做辩护

时间:2026.05.12 标签: 刑事辩护 暴力犯罪辩护 阅读:1096人
律师解析:
故意伤害致死案件里,有几种辩护方向可供参考。
其一,考虑过失致人死亡罪。要是能表明行为人主观上没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只是由于疏忽或者过于自信才导致他人死亡,就可以往这个罪名去辩护。举个例子,两人正常交流时,意外情况导致对方死亡,行为人并非有意伤害。它和故意伤害致死的区别在于主观故意,故意伤害致死有伤害的故意,而过失致人死亡没有。
其二,正当防卫。如果行为人是在面对不法侵害时进行防卫,只是防卫行为超过了必要限度导致对方死亡,可按防卫过当辩护。这需要证明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防卫行为是为了制止侵害,只是因情况紧急等原因,结果超出了必要限度。
另外,若案件证据有问题,像关键证据收集程序不合法、证据链不完整等,也能从证据角度辩护,主张指控故意伤害致死的证据不足
不过,具体采用哪种辩护罪名或方式,得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全面分析证据、行为人的主观状态以及行为过程等因素后再确定。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胡发生口角,在争执过程中,小朱推了小胡一把,小胡不慎摔倒,头部撞到硬物后死亡。公诉机关以故意伤害致死罪起诉小朱。小朱的辩护人认为小朱主观上没有伤害小胡的故意,只是在争执中意外导致小胡死亡,应按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同时指出案件部分证据收集程序不合法,证据链存在瑕疵。

案情分析:

1、从主观故意来看,若能证明小朱在推搡时没有伤害小胡的故意,只是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导致小胡死亡,那么小朱的行为更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与故意伤害致死罪在主观方面有明显区别。
2、若案件中关键证据收集程序不合法、证据链不完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主张指控的故意伤害致死罪名证据不足,从而为小朱进行有效辩护。具体辩护方式需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综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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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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