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法律分析:
(1)当能证明
被执行人通过他人账户
恶意转移财产避执行时,可申请法院介入。
比如他人与被执行人
恶意串通协助
隐匿财产,法院可依《
民事诉讼法》对
账户冻结、划扣,还会要求他人说明款项来源及性质,若无法合理解释,会认定为被执行人财产并追回。
(2)若他人账户收款是正常经济往来,和被执行人逃避执行无关,就难以直接追回款项。
所以,举证证明被执行人利用账户恶意逃避执行是关键,这能为追回款项提供有力支撑。
提醒:
在处理此类情况时,要注意收集充分
证据证明恶意转移行为。
不同案情证据收集方向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存在
债务纠纷,法院判决小李偿还小朱欠款。执行阶段,小朱发现小李将款项打入小胡账户。小朱认为小李是恶意转移财产以逃避执行,要求法院追回该款项。但小胡称此为正常经济往来,与小李逃避执行无关,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若小朱能证明小李与小胡恶意串通,小胡协助小李隐匿财产,法院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小胡账户采取冻结、划扣等
执行措施,要求小胡说明款项来源及性质,若无法合理解释,可认定为小李财产予以追回。
2、若小胡账户收款属正常经济往来,与小李逃避执行无关,小朱难以直接追回款项。关键在于小朱能否举证证明小李利用小胡账户收款系恶意逃避执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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