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公司申请破产,法院指定管理人接管财产,管理人清查评估资产,通知银行等
债权人申报债权,银行要在规定时间申报。
2.管理人审查银行申报的债权,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和数额。
3.管理人制定变价方案,将公司财产拍卖变现。
4.
财产分配按顺序,先付破产费用和共益
债务,再清偿职工
工资等、
社保和税款,最后是普通债权,银行债务多属此类。
财产不足按比例受偿,有剩余则全额清偿。
案情回顾:小朱所在公司因
经营不善向法院
申请破产。法院指定管理人接管公司财产,管理人清查评估资产后通知包括银行在内的债权人申报债权,银行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管理人审查银行债权,确定其数额。随后制定
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将公司财产变现。在财产分配时,银行认为自己应优先受偿,但公司方面坚持按法定清偿顺序,先支付破产费用等,银行债务作为普通债权最后清偿,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
公司破产后法院指定管理人接管财产是合法程序,管理人有职责清查评估资产并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银行按要求申报债权是正确履行义务。
2、债权确认程序中,管理人审查银行债权以确定其真实性、合法性和数额,符合法律规定。财产分配应严格按照法定清偿顺序进行,银行债务作为普通债权在最后清偿顺序,若破产财产不足则按比例受偿,所以公司方面坚持法定顺序清偿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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