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公司破产清算时,股东未
实缴一般不直接
判刑。
管理人会要求股东缴纳
认缴出资,不受
出资期限限制,这属
民事责任,股东要补足出资并对其他股东担责。
2.若股东行为构成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等
犯罪,就可能判刑。
像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财物或转移
产权、
虚假出资,或成立后
抽逃出资,数额大、后果严重的,会被追
刑责。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和小胡是一家公司的股东。公司因
经营不善进入
破产清算程序,此时发现小朱未实缴其
认缴的出资。管理人要求小朱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小朱认为自己的出资期限未到,拒绝缴纳。小李和小胡认为小朱应按管理人要求补足出资,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在公司破产清算时,管理人有权要求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且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所以小朱以出资期限未到为由拒绝缴纳是不合法的,其应向公司补足出资。
2、若小朱未补足出资,还需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小李和小胡承担
违约责任。若小朱的行为构成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等犯罪情形,
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则可能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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