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合同因违约解除,未履行的不再履行;已履行的,
当事人可按情况要求
恢复原状,让财产关系回到
合同订立前,或采取修理、更换等补救措施。
2.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担责,方式有继续履行、补救、
赔偿等。
赔偿含直接和
可得利益损失,但不超违约方预见范围。
3.合同里的结算和清理条款依然有效,可据此结算清理。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签订了一份
商品买卖合同,约定小朱向小李提供一批电子产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小朱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货物,构成违约。小李决定
解除合同,此时小朱还有部分货物未交付。双方就已交付货物的处理、
违约责任承担以及合同后续结算清理等问题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合同因违约解除后,对于小朱尚未履行的交付部分应终止履行。对于已交付的货物,小李可依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请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例如要求小朱回购已交付货物以恢复财产关系到合同订立前状态。
2、小李作为守约方,可以要求小朱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如继续履行已不可能,小李可要求
赔偿损失,赔偿范围包括货物差价等直接损失以及预期销售这批电子产品可获得的利益等可得利益损失,但不得超过小朱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3、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不受影响,双方仍可依此进行结算和清理,明确各自
权利义务。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