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对外责任:
个人合伙中,
合伙人对
合伙债务负
连带责任。
债权人能找任意一个合伙人要全部欠款,该合伙人还钱后,可向其他合伙人
追讨超出自己应承担的部分。
2.对内责任:
按
合伙协议的
出资或盈余
分配比例分担亏损;没约定就协商,协商不成按
实缴出资比例,无法确定出资比例则平均分担。
若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合伙受损要
赔偿,执行事务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可能要赔其他合伙人。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和小胡三人合伙经营一家店铺,在经营过程中因资金周转问题向小静借款30万元,并约定了还款期限。还款期限到后,三人未还款。小静找到小朱要求偿还全部30万元。小朱认为应该按三人当初的出资比例分担
债务,不应由自己一人偿还,而小胡则称自己最近经济困难无力承担债务。另外,小朱在执行合伙事务时因疏忽导致店铺遭受一
定损失,小李和小胡要求小朱赔偿。
案情分析:1、关于对外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小静有权向小朱主张全部30万元债权。小朱偿还后,可向小李和小胡追偿超出自己应承担份额的部分。
2、对于对内责任,若三人有约定出资比例或盈余分配比例,则按约定分担亏损;若没有约定,应先协商,协商不成按实缴出资比例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则平均分担。因小朱在执行合伙事务时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导致店铺损失,小朱应对小李和小胡承担
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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