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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中的财产是不是算作共同财产

时间:2026.04.10 标签: 婚姻家庭 同居 阅读:856人
律师解析:
1.同居关系里,财产并非自然属于共同财产
同居期间共同收入与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处理,分按份和共同共有,能证明出资份额就是按份共有,不能则推定为共同共有。
2.一方同居前取得财产、人身损害赔偿、明确只归一方的遗嘱或赠与财产,认定为个人财产
3.处理财产纠纷,先看有无约定,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则结合实际出资和贡献分割。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曾是同居关系。同居期间,两人共同出资购买了一辆汽车,但未明确各自出资份额。后来两人分手,对于这辆汽车的归属产生争议。小朱认为应按共同共有处理,两人平分;小丽则称自己出资较多,应按按份共有,自己多占份额。此外,小朱在同居前有一套房产,小丽认为同居期间也有她的付出,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小朱坚决不同意。

案情分析:

1、对于同居期间购买的汽车,因双方未证明出资额等份额,应推定为共同共有。根据法律规定,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收入和购置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不能证明份额的为共同共有,所以汽车应按共同共有分割。
2、小朱在同居前的房产,属于一方同居前取得的财产,应认定为小朱的个人财产。小丽不能因同居期间有付出就主张分割该房产,处理同居期间财产纠纷,此类同居前财产明确为个人财产,不参与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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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卫东律师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婚姻家庭法专业十佳律师”,专注婚姻继承领域25年,海淀区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研究会”会长,海淀区“优秀专业律师”,“优秀律师党员” 近两年承办的典型案件 1、北京王女士与其在北京某大型对外贸易公司担任董事长的丈夫离婚案,分得夫妻共同财产八套房产(其中包括两套别墅)及六千万现金;河北唐山刘先生公司清算案,挽回了公司80%以上的财产,价值上千万元; 2、上海张先生与北京李女士房产(别墅)买卖合同纠纷案,经过艰苦的工作,最终迫使对方为张先生办理了该别墅的过户手续; 3、北京延庆县雷某与葛某农村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案,使得雷某成功收回了已经卖出十几年的房产,在之后的拆迁补偿中获得巨大拆迁利益; 4、北京严先生与其妻子离婚案,法院最终判定严先生获得其继承所得的位于北京西二环附近独立四合院(700平米)的所有权(认定为非夫妻共同财产)及分得附近一处四层门面房的60%的所有权。 擅长办理离婚、房地产、遗产继承等重大、疑难案件,对于诉讼和非诉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基于其资深的工作背景,在代理案件中明显技高一筹,从业以来,共办理各类案件上千起,足迹遍及全国10多个省市自治区,许多重大案件获得成功,使众多当事人挽回或取得巨大经济利益。因多次办理重大案件获得成功,在业内享有很高声誉。 请律师就要找最专业的,一次合作,永远是朋友。 徐卫东律师,北京市人,中共党员。毕业于国内知名公安院校,有公安刑侦工作经验。从事律师工作十余年,并多年从事高校法学教学工作,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徐卫东律师凭借其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多次参与在北京和全国都有一定影响的,重大、疑难案件办理工作,其代理意见均被司法机关采纳,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 徐卫东律师总结二十余年的办案经验,结合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创办了“北京徐卫东律师法律网”。本网站的成功案例已徐卫东律师的个人办案总结而成。在成功案例中总体体现。 结合,最新司法领域的时事热点,徐律师将个人观点发表律师说法中。展现了一个法律职业者与时俱进的司法态度。 北京徐卫东律师法律网给作为网络法律服务的一线法律服务网站,给广大网络用户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网站由著名律师徐卫东先生创立。秉承“受君之托,忠君之事”的原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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