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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责任同等时道路救助基金应由谁偿还

时间:2026.04.09 标签: 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赔偿 阅读:884人
律师解析:
1.事故责任同等时,道路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替事故垫付抢救、丧葬费用后,可向责任人追偿。
2.同等责任下,各责任人按比例还钱。
若双方都是机动车,通常各担50%;若一方是非机动车或行人,机动车偿还比例可能提高。
3.肇事机动车有交强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可在限额内向保险公司追偿。
按责任比例偿还有保险按规定来。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李发生交通事故,经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了小朱的抢救费用和小李的丧葬费用。小朱驾驶的是机动车,小李是非机动车骑行者。对于救助基金的偿还问题,双方产生争议,小朱认为应各自承担50%,小李家属则觉得小朱作为机动车一方应多承担。同时,小朱的机动车参加了交强险。

案情分析:

1、根据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后,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因双方为同等责任,且一方为机动车一方为非机动车,机动车一方小朱偿还比例应高一些,并非双方各承担50%。
2、由于肇事机动车参加了交强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可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保险公司进行追偿。最终,同等责任下道路救助基金由事故责任人按责任比例偿还,涉及保险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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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旭主任律师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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