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公司解散分自愿和强制两种。
2.自愿解散情况:
一是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到了或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是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定解散;三是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3.强制解散情形:
一是被
吊销执照、责令关闭或撤销;二是公司经营困难,继续
存续损股东利益,持股10%以上股东可请求法院解散,法院会考量公司僵局等判定。
4.公司解散要符合法定情形和程序。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和小胡是一家公司的股东。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即将届满,小朱和小李认为可以继续经营,提议修改章程延长营业期限;但小胡觉得公司目前经营管理存在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损,要求
解散公司。同时,公司因一些
违规行为面临被吊销
营业执照的风险。双方就公司是否解散产生了激烈争议。
案情分析:1、从自愿解散角度看,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
期限届满属于自愿解散情形,若股东会决议延长营业期限则公司可继续经营,若决议解散则公司进入解散程序。
2、从强制解散角度看,公司若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属于强制解散情形。另外,小胡认为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若其持有公司全部股东
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可请求人
民法院解散公司,法院会综合考量公司僵局等情况判定是否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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