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盗伐林木罪
立案标准:
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达二至五立方米以上;盗伐胸径五厘米以下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以上,应
立案追诉。
2.
滥伐林木罪立案标准:
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达十至二十立方米以上;滥伐上述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以上,应立案追诉。
3.一年内多次盗伐、滥伐少量林木未受
处罚,累计盗伐、滥伐数量。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二人在某山林中多次进行盗伐、
滥伐林木的行为。起初,他们每次只盗伐几株幼树和少量木材,未受到任何处罚。之后,二人愈发猖獗。经统计,他们盗伐木材达三立方米,盗伐幼树一百三十株,滥伐木材十二立方米,滥伐幼树六百株。森林管理部门在查获他们的行为后,将
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小朱、小李二人辩解他们每次行为数量较少,不构成
犯罪。
案情分析:1、依据相关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盗伐二至五立方米以上或者盗伐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小朱、小李盗伐木材达三立方米,盗伐幼树一百三十株,其盗伐行为已达到盗伐林木罪的立案标准。
2、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滥伐十至二十立方米以上或者滥伐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以上的,应予以立案追诉。小朱、小李滥伐木材十二立方米,滥伐幼树六百株,其滥伐行为也达到滥伐林木罪的立案标准。同时,对于他们一年内多次盗伐、滥伐少量林木未经处罚的情况,应累计其盗伐、滥伐林木的数量。所以,小朱、小李的辩解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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