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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让对方还钱,能加精神损失费吗

时间:2026.04.04 标签: 债权债务 欠款追讨 阅读:1268人
律师解析:
1.通常,仅因民间借贷纠纷起诉还钱,不能主张精神损失费。
精神损害赔偿常用于人身权益或特定物受损的情况,民间借贷主要涉及财产权益,一般不会给债权人造成严重精神伤害。
2.若债务人欠债不还,还有侮辱、诽谤等侵害债权人人格权益的行为,且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债权人起诉还钱时可另行主张精神损失费,但要提供人格权益受损及精神损害后果的证据
案情回顾:

小朱借给小李5万元,约定了还款期限。还款期限到后,小李拒不还钱。小朱多次催要,小李不仅不还,还在众人面前对小朱进行侮辱、诽谤,称小朱是放高利贷的坏人,给小朱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小朱遂起诉小李还钱,并主张精神损失费。

案情分析:

1、一般情况下,民间借贷纠纷核心是财产权益,单纯要求对方还钱不能主张精神损失费。本案中若仅为小李欠债不还,小朱不能主张精神损失费。
2、但小李在欠债不还的同时,存在侮辱、诽谤小朱人格权益的行为且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此时小朱若能提供证据证明人格权益受损及精神损害后果,就可以在起诉还钱时另行主张精神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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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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