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强制执行期限起算点:
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的,从最后一日起算;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届满日起算;未规定履行期的,从文书生效日起算。
2.
申请执行期间为二年。
3.若期间出现
债权人向义务人
主张权利等时效中断情形,申请执行期从中断时重新计算。
4.要依据法律文书履行规定确定起算点。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因
合同纠纷诉至法院,法院作出判决要求小李向小朱支付
赔偿款。法律文书规定小李应分三期支付赔偿款,最后一期履行期限为三个月后。然而三个月期满,小李并未支付。小朱在一年后才想起
申请强制执行,但小李认为小朱申请已过强制执行期限。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从最后一期履行
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即最后一期履行期限三个月届满之日起算。
2、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小朱在一年后申请,并未超过二年的申请执行期间,所以小朱的申请未过强制执行期限,小李的主张不成立。需依据法律文书的具体履行规定来确定申请强制执行期限的起算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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