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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造股票金额70万按什么标准判

时间:2026.04.02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处罚辩护 阅读:1025人
律师解析:
1.变造股票金额达70万,构成变造股票罪。
变造股票数额巨大的,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还会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变造股票总面额超三万元就应立案追诉,70万远超标准,属数额巨大。
3.单位犯此罪,对单位判罚金,对相关主管和责任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量刑会综合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
案情回顾:

小朱所在单位为获取非法利益,安排小朱对股票金额进行变造。小朱按照指示操作,将股票金额变造至70万。后该行为被发现,小朱被相关部门带走调查,单位也被列为责任主体,此时对于单位及小朱的处罚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变造股票总面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小朱变造股票金额达70万,远超立案标准,属于数额巨大情形,构成变造股票罪。
2、单位犯本罪的,应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即小朱,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不过法院在具体量刑时,会综合考虑小朱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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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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