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通常,“一事不再理”原则要求同一事情不能多次
起诉,即有既判力的案件,不能再基于同一事实和
诉讼标的起诉。
2.若再次起诉出现后诉与前诉
当事人、诉讼标的、
诉讼请求相同,或后诉请求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情况,法院不受理。
3.但也有例外,法院准许
撤诉的可再起诉;裁判生效后出现新事实而再次起诉的,法院依法受理。
案情回顾:小朱因
合同纠纷起诉小李,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之后小朱就同一
合同纠纷以相同的事实和诉讼请求再次将小李起诉至法院。小李认为这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不应再次受理。而小朱觉得自己有再次起诉的权利,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依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对已经发生既判力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事实、同一诉讼标的再行起诉。小朱此次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均相同,且不存在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等特殊情况,一般应遵循此原则。
2、然而若存在特殊例外情况,比如前诉是法院准许撤诉的案件,或者裁判生效后发生了新的事实,小朱再次起诉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但本案中未提及存在这些例外情形,所以法院大概率不应受理小朱的再次起诉。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