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对
破产管理人债权确认有异议,可向受理破产申请的
法院起诉,被告为
债务人。
2.
破产程序里,管理人审查编制债权表,
债权人有异议可先向管理人提出。
若经解释或调整仍不服,可
起诉。
3.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由管理人代表参加
诉讼。
以债务人为被告,能准确认定债权,保障各方权益,符合集中
管辖原则,方便法院审理。
案情回顾:小朱是债权人,在某
公司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审查编制了债权表。小朱对自己债权的记载有异议,向管理人提出后,管理人进行了解释但未调整。小朱认为自己的债权数额认定有误,与管理人产生争议。小朱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对于应以谁为被告提起诉讼存在疑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对破产管理人债权确认有异议,应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诉讼,且应以债务人为被告。在本案中,小朱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经管理人解释调整仍不服,可
向法院起诉。
2、债权确认本质是确认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
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其诉讼事务由管理人代表参加。以债务人为被告能在破产程序框架内准确认定债权,保障各方合法权益,也符合集中管辖、统一处理原则,便于法院统筹审理破产相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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