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通常,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
认缴出资额、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按认购股份对公司担责。
公司破产时,足额
出资的股东一般无需额外担责。
2.不过,特殊情形下股东要担责。
像出资不实,没按章程足额出资;
抽逃出资,私下撤回已缴出资;财产混同,股东借独立地位和
有限责任逃债等。
3.出现上述情况,
债权人可要求股东对
公司债务负
连带责任。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李共同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小朱
认缴出资50万元,小李认缴出资30万元。公司经营一段时间后因市场原因破产,此时债权人小胡发现小李并未足额出资,实际只出资了10万元。小胡认为小李应承担公司部分
债务,小李则以自己是有限责任为由,拒绝额外担责,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一般而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若股东足额出资,公司破产时无需对
债务承担额外
赔偿责任。
2、本案中,小李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况,未按章程规定足额出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这种特殊情形下,债权人小胡有权主张小李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小李不能仅以有限责任为由拒绝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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