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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合同里联系人有无连带责任

时间:2026.03.25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订立 阅读:957人
律师解析:
1.通常,签约合同里的联系人若无特别约定,不承担连带责任,其仅负责信息沟通、联络,非合同权利义务的直接承担者。
2.若联系人被明确赋予担保责任,或其行为实质性参与合同履行且有过错,导致对方受损,可能承担连带责任,如以自己名义担保、故意提供虚假信息
3.判断联系人是否担责,关键看合同约定和其实际行为与合同履行的关联。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签订了一份商业合同,小胡为该合同联系人。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问题,小李要求小胡承担连带责任。小朱认为小胡仅为联系人不应担责,小李则称小胡在合同履行中有实质性参与且存在过错,故意提供了虚假信息致使合同无法顺利履行,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一般情况下,若合同无特别约定,联系人仅起信息沟通、联络作用,不承担合同权利义务的连带责任,本案中小胡作为联系人,若无特别约定本不应担责。
2、但如果联系人行为构成对合同履行的实质性参与且存在过错,导致合同相对方受损,则可能要承担连带责任。小李称小胡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致使合同无法履行,若此情况属实,小胡可能需承担连带责任。判断小胡是否担责关键在于合同具体约定以及小胡实际行为与合同履行的关联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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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剑荣律师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杜剑荣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具备六年法律从业经验。国际业务部成员,交通保险业务部成员。 2015年至今,杜剑荣律师加盟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以来,参与京东集团、广州颐 和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HONGKONG BLACK BEARD GAME LIMITED、广州黑胡子游戏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南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云梯山庄房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昇格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西部沿海高速公路珠海段公司等大 型国企、民企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法律服务,包括参与诉讼与仲裁、起草法律意见书 、审查合同以及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具有较为丰富的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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