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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住院后营养费的标准怎样定

时间:2026.03.24 标签: 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赔偿 阅读:1198人
律师解析:
1.营养费按受害人伤残情况,参考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若诊断证明或病历注明需加强营养,法院会以此为重要依据。
2.司法实践里,营养费数额确定方式不一。
有的法院按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比例计算,有的结合伤残程度和实际情况酌定。
3.轻微伤害每日营养费几十元,伤残严重数额会提高。
索赔时要保留好医疗机构证明作证据
案情回顾:

小朱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受伤,经医院治疗后出院。小朱认为自己因伤需要加强营养,向肇事方小李索赔营养费。小李则认为小朱伤势较轻,不需要额外补充营养,不同意支付营养费。小朱拿出医院诊断证明,上面明确注明需要加强营养,但小李仍质疑证明的必要性。双方因此产生争议,小朱遂将小李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本案中小朱有医院诊断证明明确注明需要加强营养,此证明可作为确定营养费的重要依据。
2、司法实践中,营养费具体数额确定方式多样,法院可能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一定比例计算,也可能根据小朱的伤残程度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酌定金额。小朱需保留好医院的相关证明,以便在索赔时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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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旭主任律师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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