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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担保在借贷当中是否有效

时间:2026.03.23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961人
律师解析:
1.借贷中口头担保通常无效。
担保合同属要式合同,设立担保物权、订立保证合同都要采用书面形式
2.没书面合同,但一方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合同成立
若保证人履行担保义务,债权人接受,可认定担保合同有效。
3.口头担保举证难,发生纠纷时债权人难证明担保关系及内容,可能担不利后果。
所以,借贷担保最好签书面合同明确权责。
案情回顾:

小朱向小李借款5万元,小胡口头为该借款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小朱未能按时还款,小李要求小胡承担担保责任。小胡却否认曾提供担保,双方因此产生争议,小李遂将小胡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担保合同属于要式合同,设立担保物权需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担保合同,保证合同无论是单独订立还是作为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都需书面形式,所以一般情况下小胡的口头担保是无效的。
2、然而若小胡在口头担保后实际履行了担保义务且小李接受,那么担保合同可认定成立并有效。但在本案中,小李面临举证难题,难以证明小胡的担保关系存在及具体内容,可能会承担不利后果。这也提醒在借贷担保时应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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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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