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公司可通过股东会决议,合理限制不
实缴出资大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等权利。
2.催缴后大股东仍不缴纳,公司能以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
3.按时足额出资的股东可依章程追究其
违约责任,要求
赔偿损失。
4.公司
债权人可要求大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
债务担责。
5.若设立时未出资,发起人股东与大
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回顾:小朱是某公司的大股东,但未实缴出资。公司多次催缴,小朱均以各种理由拖延。在公司运营中,其他按期足额出资的股东如小李、小静等,认为小朱的行为损害了他们的权益。公司债权人小丽也因公司资金问题面临债权难以实现的困境。于是,公司股东会决定对小朱的
股东权利作出限制,小朱对此表示不满,认为公司无权这样做。
案情分析:1、根据规定,公司有权通过股东会决议,对不实缴出资的股东如小朱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等股东权利作出合理限制,所以公司的做法是合法的。
2、若小朱经催缴在合理期限内仍未缴纳,公司还可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
3、小李、小静等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可依据
公司章程追究小朱的违约责任并要求赔偿损失。
4、小丽作为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小朱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
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
补充赔偿责任。若小朱在
公司设立时未履行出资义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需与小朱
承担连带责任。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