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合同
被保险人非本人签字,效力要分情况。
2.投保人
代签,被保险人事后追认,合同有效;若以死亡为给付条件,被保险人未追认,
合同无效,因为需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
3.非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合同,非本人签字但保险人履行义务、被保险人接受,视为追认,合同有效。
案情回顾:小朱为妻子小丽投保一份保险,投保时
保险合同上被保险人小丽的签字是小朱代签。后来,二人因琐事发生争吵,小丽得知此事,对于这份合同是否有效产生争议。该合同是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小丽明确表示未追认小朱的代签字行为。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在本案中,小朱代小丽签字,且小丽未对该代签字行为进行追认,所以此保险合同无效。
2、若该合同不是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在保险人已履行相关义务且小丽接受的情况下,会视为对代签字行为的追认,合同会认定为有效,但此案例合同是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不适用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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