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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打撤销权诉讼是否该追加第三人

时间:2026.03.22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270人
律师解析:
1.债权人撤销权诉讼时,一般要追加第三人。
2.债务人与相对人有法律行为,撤销该行为会影响相对人权益,相对人属第三人范畴。
3.按法律,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申请或由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4.追加第三人利于法院查明事实,准确认定行为效力及对债权的影响,不追加可能损害第三人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是债权人,因债务人小李与相对人小胡之间的法律行为可能损害其债权,遂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小朱认为无需追加小胡参加诉讼,而法院方面考虑到该法律行为若被撤销会影响小胡权益,存在是否追加小胡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争议。

案情分析:

1、在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中,债务人小李与相对人小胡之间存在法律行为,此行为被撤销会对小胡权益产生影响,小胡作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属于第三人范畴。
2、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小胡可以申请参加诉讼,也可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追加小胡参加诉讼,有助于法院全面查明案件事实,正确认定小李与小胡之间法律行为的效力、性质及对小朱债权的影响。若不追加,可能导致事实认定不清,损害小胡合法权益。所以通常应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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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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