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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破产前一年的担保可不可以撤销

时间:2026.03.22 标签: 债权债务 公司债务 阅读:912人
律师解析:
1.企业破产前一年的担保,特定情形可撤销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企业为无财产担保的债务追加财产担保,管理人可请求法院撤销。
2.这么做是因为该行为让特定债权人优先受偿,违背对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原则。
3.若企业担保属正常商业安排,没恶意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通常不可撤销。

案情回顾:

小胡经营一家企业,在企业出现困境时,为供货商小李先前未设定财产担保的一笔债务提供了财产担保。数月后该企业因经营不善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受理了破产申请。企业管理人认为小胡为小李债务的此种担保行为损害了其他债权人利益,请求法院撤销该担保;而小李则认为此为正常商业担保安排不应撤销,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企业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因为这种行为使特定债权人获得优先受偿地位,违背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原则。本案中企业在破产申请前为小李无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了财产担保,符合可撤销情形。
2、若该企业提供担保是正常商业担保安排且不存在恶意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情况则不能撤销。但本案中小李未充分证明其属于正常商业担保安排,所以企业管理人请求撤销该担保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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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律师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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