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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营运车辆是否存在误工费

时间:2026.03.21 标签: 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赔偿 阅读:1373人
律师解析:
1.非营运车辆在特定情况能索要误工费。
若因交通事故受损,车辆所有者或使用者因处理事故、修车等耽误工作致收入减少,可主张赔偿
2.依据法律,侵害他人致人身损害、产生误工的,要赔偿误工费。
3.误工费按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定。
误工时间看医疗机构证明,致残则算到定残前一天。
有固定收入按实际减少额算;无固定收入按近三年平均收入算;无法举证的,参照当地同行业平均工资算。

案情回顾:

小朱驾驶非营运车辆与小李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小朱车辆受损。小朱因处理事故、维修车辆耽误了工作,收入减少。小朱要求小李赔偿误工费,小李认为非营运车辆不应赔偿误工费,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导致误工的,应赔偿误工费。本案虽未提及人身损害,但非营运车辆在因交通事故受损,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因处理事故、维修车辆等耽误工作导致收入减少的特定情形下,是可以主张误工费的,所以小朱有权主张。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由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致残的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有固定收入按实际减少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按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无法举证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小朱可按此标准计算其误工费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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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旭主任律师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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