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处于破产且需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时,先向法院
申请破产清算,法院受理后指定管理人,由管理人接管财产、清理
债务。
2.
债权人可要求
责任人用全部
个人财产偿债,责任人进入
破产程序,债权人要在规定期限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3.
破产财产先支付费用和债务,再按顺序清偿。
个人财产不足,剩余债务
符合条件仍可能继续清偿。
4.破产期间需配合管理人,如实提供财产信息,否则可能受罚。
案情回顾:小朱经营的生意失败,陷入破产境地且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小朱向法院申请
破产清算,法院受理后指定了管理人。管理人接管小朱财产并清理债务。债权人小李得知后,要求小朱用个人全部财产
清偿债务。小朱认为自己已申请破产,不应再承担全部责任。在破产
财产分配阶段,小朱对先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再清偿自己债务的顺序也存在异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当处于破产且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时,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是正确程序,法院指定管理人接管财产清理债务符合规定。
2、债权人有权要求责任人以个人全部财产清偿债务,小朱以已申请破产为由拒绝全部清偿没有法律依据。
3、破产财产分配先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再按法定顺序清偿债务是法定流程,小朱对该顺序的异议不成立。
4、小朱在破产期间需配合管理人工作,如实提供财产状况等信息,否则可能面临
法律制裁。若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符合条件的,小朱在破产程序终结后仍可能需继续承担部分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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